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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自9月1日向第A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A单位于9月3日收到中标通知。等到9月20日,招标人认为A单位己超过合同订立时间且由于A单位的报价比排在第二位的投标人B报价要高,于是,招标人于9月21日向排名第二的B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于9月23日与B签定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时要求B单位将其中的主体工程分包给C单位施工,并没收A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请分析以上招标人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 招标人的做法存在以下错误:
    (1)签订合同的日期应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之内,此案例中A单位在9月20号未超过规定日期;
    (2)A单位未发生违约责任,招标人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A单位未发生违约,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中标的施工企业A单位。投标书中己确定的合同价款在签订时不得更改,合同价位应与中标价一致;
    (4)将主体工程分包给C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建筑法》关于“禁止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这实际属于转包而非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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