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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如何保障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 马克思主义承认利益需求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各民族既有共同利益,但同时又都分别构成为一种特殊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主体。为此,民族的权益实际上包含着民族权利与民族利益的一致性。在我国,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理论及其实践过程,既有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普遍性,又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在当今世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国际上有许多关于少数人权利或者少数人群体权利的国际法文件和规定,并强调了对于少数人或者少数人群体免遭歧视和侵害的权利。少数民族作为具有某种特质的群体,虽然在人口数量上不具有优势,但是作为人类整体的一部分,理应享有各项平等的权利。也正是因为他们人口少,在面对着“多数人”集团及其利益受保护的情况下,自身的权益容易受到影响。因此,保障少数民族免遭歧视和侵害、保护他们的平等权益问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所关注的最古老的问题之一,成为国际人权体系中对现存普遍人权标准的补充。它的实施基于对普遍人权的尊重,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对普遍人权的保护程度。
    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世界各国的民族的发展都具有不平衡性。在实现民族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的平等之间的极大矛盾。“权利永远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换言之,由于个人天赋的不同,家庭背景以及环境的不同,个人努力的不同,这些不同是客观存在的,决定着平等的实现程度。因此,在事实上的平等与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就存在着种种差距。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得到平等的结果,就不能只停留和满足于形式的平等,有时需要采取不平等的手段实现平等,即平等的结果往往要求不平等的机会。
    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也是调整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的有力手段。法律确定的我国少数民族所拥有的平等权利是衡量民族平等的关键内容。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各民族平等权利合法权益的保障,并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通过政策、司法、行政举措等途径对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受教育权利、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权利方面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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