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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应当如何规制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
  • (1)合理、适当的提示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严格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也采用了不利解释的原则。
    (4)免责条款无效原则
    所谓免责条款无效原则,是指在格式合同中的某些免除制订合同一方责任的条款,对双方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个别协商优先原则
    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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