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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5年1月4日,联系电话为82691761的消费者张先生看中了一套售价为7500元/平方米的三居室住房,经过双方接洽,张先生与该小区开发商北京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淀区苏州街35号)达成了初步购买意向,双方口头约定:张先生须先行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开发商在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后,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其上注明该款项为预付款,张先生当时并未留意。不久,开发商发现该小区楼盘行情看涨,要求张先生提高房价到8000元/平方米。张先生不同意,开发商便把该房卖与他人,并在其缴清房款后为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向工商部门咨询能否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题意填写一张咨询登记单。
  • 消费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虽然双方口头约定消费者支付的是“购房定金”(合同法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收款收据上却注明该款项为预付款,所以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咨询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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