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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最惠国待遇
  • 17世纪欧洲重商主义盛行时,各国在对外贸易中为求利益均衡,不允许一国单独给另一国特殊利益和待遇,要求利益均沾,即所谓的最惠国待遇。取得这种待遇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缔约国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双方均沾对方给第三国的权益。这种方式确定的条款,叫双方最惠国条款,是各独立国家间采取的方式。第二种是缔约国一方得以均沾对方给予第三国的一切条约权益,但不给对方以对等权益,这是片面的无偿均沾,是极不平等的,称为片面最惠国条款。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强加给旧中国的最惠国条款就是这种片面最惠国条款,对中国损害极大。1979年中美签署贸易协定,双方给予最惠国待遇。1989年美国将最惠国待遇同人权问题挂钩,干涉中国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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