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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日晚上,某派处所民警在对某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旅店内藏匿多张印有淫秽图片的DVD光盘,便将店主赵某连同光盘带到民警值班室。民警吴某用电脑查看了这两张光盘,发现均有淫秽内容,就向赵某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内容,对赵某说:“你听到了吗?传播淫秽物品是要拘留的,但你的行为较轻,只要交纳二百元罚款就可以了”。赵某申辩道:“这光盘是我在地摊上买来的,准备带回家自己看看”。民警吴某不予理会。赵某因有要事办理,无奈之下,接受了民警吴某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缴纳了二百元罚款后离开。民警吴某随即把收缴的光盘砸碎扔到废物箱里。民警吴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 (1)没有违法事实,定性错误。公安部《关于携带、隐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批复》规定,店主赵某携带少量淫秽DVD行为,主观上没有传播故意,只是为了自己观看,民警吴某不能认定旅客赵某传播淫秽物品这一违法行为。
    (2)办案马虎,程序错误。对发现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先受案,再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案接受询问,同时要对涉嫌的淫秽光盘进行扣押和送检;对查获的淫秽物品的鉴定不能由查获人自行鉴定,应当封存后交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办案及制作《询问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
    (3)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错误。经过调查取证,赵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没有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民警吴某应当收缴淫秽光盘,对赵某进行法制教育后放行,不能对其作出当场处罚的决定。
    (4)擅自处理收缴物品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民警吴某收缴淫秽光盘,应当制作《收缴物品清单》并上交治安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管,定期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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