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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认定和处理破产无效行为?
  • (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本质特征有二:有害性和不当性。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破产无效行为也不例外。
    (三)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确定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通常以破产宣告为基准。
    (四)欺诈破产行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在正常情况下,它们都是法律许可的财产处分行为;而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实施这些行为具有恶意减少破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一般利益的性质。因此,人们通常把它们称作欺诈破产行为。
    (五)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这是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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