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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什么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社会事务?
  • 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是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这些法律规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政教分离和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一,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是历史进步与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第二,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是当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国家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标志。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完全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三、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必然条件。只有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下,国家不能推行也不禁止宗教,公民才可能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我们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要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保持社会的稳定,也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原则,坚定地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允许少数人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更不允许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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