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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各国立法与实践在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做法。
  • 涉外法律行为发生法律冲突时,就必须确定某种准据法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行为的准据法,从大的方面看,至少应分为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和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方面的准据法。对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多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规定(如契约行为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物权行为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等);而对于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综观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自法则区别说创立以来,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一直沿用这一原则。早先的各国立法也大都规定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但从当今国际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选择适用主义。
    (2)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或者相反)的原则。采取此种做法的国家,实际上是把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同时兼作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首要准据法,把行为地法作为第二准据法而供选择适用。但也有以行为地法作为法律行为方式的首要准据法,而把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作为第二准据法供选择适用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采取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行为地法为辅的原则,还是采取适用行为地法为主,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的原则,法律行为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可供选择的法律对行为方式的要求即告有效。
    (3)增加连接点的数量,采取更为灵活、更有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大多数国家为使某些法律行为尽可能有效成立,在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领域,出现了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如参加或接受1961年《遗嘱方式海牙公约》的国家,对遗嘱方式已允许在七种法律中选择相符合的任何一种,即应认为遗嘱方式有效。1946年希腊法允许行为方式只要符合行为地法,或符合决定行为内容的法律,或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均属有效。但某些有特殊内容的法律行为,尤其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一般仍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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