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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 对自然人国籍冲突,根据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不同情形,各国实践采取的解决办法和原则不同。
    (1)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第一,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多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不论这几个国籍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的。这就是“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且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第二,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原则,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原则,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国籍优先原则。
    (2)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原则和办法:对于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采取一致原则,即主张以无国籍人的住所地国国籍为其国籍,以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为其国籍国,以居所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时,多数国家的法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既有主张以当事人所在地国家为准,也有主张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决定其国籍和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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