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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如何完善我国财政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 完善我国财政决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过程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完善我国财政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序
    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而市场与政府两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不同的。财政领域的民主化与法制化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国家预算收支规模,实现国家预算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二是按国家的方针政策确定公共项目的种类,包括公共支出项目和公共投资项目,确定各公共项目的支出数额及其所占比例。三是通过立法确定预算收入的筹资方式和制度,即确定税种、税率、纳税人和合法收费等事项。四是对预算执行实施日常财政监督,审核国家决算。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而把最具决定性的职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宪法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并按时对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质。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必要的时候,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我国于1994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预算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具体规定了国家各级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权限。《预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有:预算、决算的审批权;预算、决算的监督权;明确各级预算一经法律程序批准,即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切实杜绝预算执行中任意开口子、批条子等使预算约束软化的现象,保证国家预算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针对过去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监督,这些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国家预算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效率,而且有利于财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我国财政的法制化建设
    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围绕并服务于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使一切财政活动及财政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法制建设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行政复议等方面内容。财政法制化要求就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这三方面的内容。1.财政立法。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
    我国财政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遵循《立法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参与财政立法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3)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地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财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体系。
    2.财政执法。财政执法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主管财政经济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职能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领导、组织和管理财政工作的过程中,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财政规章等财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财政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也称依法执法原则,(2)适当原则,又称合理原则,因此,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客观、公正、合理、适当。(3)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也称权力制约原则或执法监督原则,3.财政行政复议。财政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财政执法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争议时,财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财政机关或者制定法律、法规的其他机关,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是财政机关在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财政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有:(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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