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 (1)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2)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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