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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事故报告程序有何规定?
  • 发生各类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实行首长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1)凡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或班组长、工段长除立即处理外应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本车间领导和当班
    调度,车间领导及当班调度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领导。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下落不明的人数)和抢救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发生重大事故、火灾事故、化学和物理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事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
    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厂)各主管部门。报告时间,轻伤事故不
    超过三天,重伤以上事故不超过七天。重伤以上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各类事故报表经公司各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后转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备案归档。工伤事故和轻伤
    以上的其他各类事故及一切爆炸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
    (5)伤亡事故报告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6)凡因工负伤者,当时不能确定是否重伤的,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未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
    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死亡者按重伤事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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