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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1985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 我国1985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如购买不需要的技术、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1988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进一不规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不得含有限制受方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出口的条款。但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2)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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