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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
  • 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的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其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与争议。
    具体来说,如有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即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其理由是付款人一经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代收行收回经过承兑的汇票而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有失公平,而且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当的法律原则。这种做法虽然与托收指示书的指示相悖,但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对托收各当事人有约束力。
    为此,国际商会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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