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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某皮厂没有按国家规定参加生育社会保险,职工邱某于1998年11月7日与该厂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1年9月24日休产假。产假满后重新回企业上班。在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该厂财务部门按厂里规定一次性付给邱某生育包干费2000元。 请问: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1)该皮件厂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厂又采用包干的办法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对于生育津贴,该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采用包干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3)该皮件厂不仅应该支付全部医疗费,而且还应该按规定支付生活津贴。具体的金额应该按照国家或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生育社会保险的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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