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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仲裁法的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作为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我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地域管辖。”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权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
    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的仲裁争议事项,当事人双方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仲裁事项,无权审理和裁决。
    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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