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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8月7日,家住东区的甲向西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卡车。法院于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卡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0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卡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6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卡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卡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2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1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12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甲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
  • 本题考查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本案中,应该向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上诉期间为9月16日到9月30日,履行期1个月应该从10月1日到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年就是从2011年10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但是10月1~3日是法定节假日,所以应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即10月4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即在2011年10月1日到2013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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