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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中国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行为的限制不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实施,只能是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实施。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前提下,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和紧急避险制度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都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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