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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设计一则洗衣粉广告,由于甲公司的疏忽,未约定广告著作权的归属。乙公司将设计任务委派给公司里的两名骨干李某和王某,设计完成后,甲公司十分满意。后乙广告公司在本公司的宣传介绍中使用了该设计,引起了一家外资洗涤剂生产企业的关注,该企业对该则广告稍加修改翻译后,使用在了自己产品的英文宣传资料中。 请问: (1)洗衣粉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2)乙广告公司可否在宣传中使用该则广告?为什么?
  • (1)著作权属于乙广告公司。“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2)乙广告公司可以在宣传中使用该则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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