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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局副局长。2010年,李某利用其分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李某在负责审批土地过程中,收受开发商张某人民币2000元。在纪委调查过程中,李某主动将4000元交到纪委。请问:(1)对李某应如何定性处理?(2)对李某违纪所得应如何处理?
  • (1)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和受贿错误,但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且有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情节,因此,综合分析全案,可以从轻处分。
    (2)对于其违纪所得则应当予以收缴。其贪污的2000元应发还原单位;其受贿的2000元应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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