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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被告人成克杰,男,67岁,壮族,被捕前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被告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结识了香港商人李平(女,另案处理)并发生了两性关系,两人商定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共同生活准备钱财。1994年初至1997年底,两人采取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升迁等事项谋取利益这种方式,收受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及其总经理周坤的贿赂款、物及广西桂信实业开发公司、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合浦县原副县长甘维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长周贻胜、自治区计委服务中心主任李一洪等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4109万元。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成克杰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l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成克杰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宣读、出示、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成克杰本人亦曾供述,足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成克杰与李平共谋为各自离婚后结婚聚敛钱财,由李平出面与请托人联系请托事项并收取贿赂款,由成克杰利用职务上便利,为请托人在承接工程、解决资金、职务晋升等事项中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李平共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受贿。成克杰、李平共同受贿的款物由李平保管,其中大部分款物由李平经手收受,这是两人共同犯罪的分工,这些财物未经成克杰经手收受、保管,并不影响对成克杰受贿犯罪的认定。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追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物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对死刑复核权的主体及核准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 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有权直接核准。此外,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直接核准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据此,受贿犯罪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成克杰受贿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成克杰受贿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成克杰死刑后,成克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此.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条第2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杰受贿案即是按这一规定程序逐步报请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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