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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 
  • 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分为直接院外活动和间接院外活动两大基本类别。
    第一,直接院外活动。直接院外活动是指利益集团或其代表——院外活动分子,在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独立机构等)和个人(包括这些机关的决策者和工作人员)的直接接触中影响具体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的活动。直接院外活动包括如下五种方式:
    (1)社交性接触和游说。
    (2)提供信息和情报。这是以一种很巧妙的方式将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传达给决策者的方式。现代政府的决策量大而涉及面广,决策者几乎是不可能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资料来处理他们所面对的所有问题,利益集团往往将与自己利益攸关的问题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系统地进行整理,想方设法将有关资料及时传达给有关的决策者,影响政府的决策。
    (3)出席听证会。很多决策机构在一项政策的酝酿阶段都会举行公开的公众听证会。利益团体的成员经常为支持或反对国会正在审议的法律议案而到国会作证。
    (4)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顾问委员会和相关的协商组织。
    (5)通过司法诉讼寻求利益的满足。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司法系统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它们的很多判决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因而集团有时可以通过影响法院的判决来表达自己的要求。
    第二,间接院外活动。间接院外活动是指集团通过一定的中介,如选民和大众传媒来影响政治过程。间接院外活动包括如下四种方式:
    (1)参与选举活动。集团本身可以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破坏自己所反对的候选人的竞选,从而影响选举结果。通过参与选举,集团实际上事先进行了“感情”投资,为以后的直接院外活动做了先期准备。
    (2)利用新闻媒介影响公众舆论。在选举活动中,集团就大量使用媒体做广告来影响公众的态度,以形成对有关的立法议案的公众舆论,或形成公众舆论对某一项重要人士任命的倾向等等,以此达到最终影响公共政策的目的。
    (3)基层动员(grass roots lobbying)。这是一种比较新的院外活动方式,主要是指集团影响选区选民,利用选民来影响代表本选区的议员,以最终达到影响立法的目的。这可以通过传媒、邮政、电信、大量发送邮件等方式来实现,或者是动员其成员给议员或总统写信、打电话。
    (4)抗议示威活动。集团的特殊要求和利益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得到满足时,还有最后的办法,就是示威、游行、罢工之类的所谓的非暴力不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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