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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举例说明教育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 教育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指明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即只有在指明的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才适用某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比如,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就是假定,合乎前种情况,就应入学,而不足六岁者,则不适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如出现后一情况,即适用“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的规定。
    处理—指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内容规定,即在符合假定条件和情况下,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中,基本部分是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前述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即属“处理”的一例。
    制裁—指明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反者要负相应的责任。比如《义务教育法》中“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所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就是对上述“组织或者个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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