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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宏远公司在2009年4月17日才向某县国税局申报缴纳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3500元。县国税局对该逾期申报纳税行为对宏远公司处以罚款500元,并加收滞纳金15元。宏远公司认为加收滞纳金后不应该再给处罚,税务机关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宏远公司在17日仅缴清了税款。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不服县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于4月25日通知宏远公司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请求,并通知县国税局应诉。为此,县国税局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为由,采取了停止向宏远公司发售发票的措施。要求分析:(1)县国税局对宏远公司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了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简述理由。(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简述理由。(3)国税机关停止发售发票的措施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 1、国税机关对宏远公司的处理
    (1)国税机关对宏远公司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滞纳金的计算错误。
    (2)国税机关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申报和纳税是两个环节,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也是两种行为,罚款是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行为的处罚;滞纳金不是一种处罚,是纳税人占用了国家的税款的一种补偿。
    2、法院只能受理纳税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受理不服加收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3、停售发票的做法是错误的。
    (1)停售发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反征管法规定的行为),二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宏远公司是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而不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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