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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1)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未完工的工程发生事故损失8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企业损失60万元,已冲减营业外支出; (2)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500万元,已记入“预收账款”账户。到检查日没有转回按规定的毛利率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 (3)以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抵偿债务,本企业近期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120万元(销售成本100万元),冲减“应付账款”及房产成本账户。 请计算该企业应缴多少企业所得税。(只考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应纳税所得额:
    =(80-60)+500×15%+[120-120×5%-120×5%×(7%+3%)-100]
    =20+75+13.4=108.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8.4×25%=2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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