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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8岁)与被告(8岁)是同一所学校的同班学生,也是要好的朋友。1998年12 月,因当地突降大雪,原被告便在放学后到校外打雪仗,王某的一枚雪球砸到了韩某的眼 镜上,由于雪球里含有石子等杂物,致使镜片破碎,部分玻璃碎片击伤了韩某的眼球,造 成韩某左眼巩膜裂伤上眼睑划伤。韩某随即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救治,进行了巩膜修补手 术后又到另一家医院进行了外伤性白内障摘除手术,术后视力一度有所恢复,但不久视力 又大幅度下降。经医院再次检查,发现尚有异物残留在眼内,致使患者眼压过高,如不及 时去除,视力还将大幅度下降。事故发生后,韩的父亲韩笑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韩某的 治疗费用,王某夫妇先后两次支付医疗费5500元。后因第三次手术费用需2.5万元,王 某父母认为费用过高,韩某父母也应承担其中的一邵分。双方协商未果。韩笑遂作为韩某 的诉讼代理人代理韩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担全部治疗费用。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被监护人致他人受损的,并不区分其主观上存在故意还是过失,是否能够意识到行为的性质与结果,而是只要造成损害即需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必需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韩某的父母也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适当分担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另外根据我国《民通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未满十岁,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王某和韩某的行为发生在校外,学校已无管理之责,因此学校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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