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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及要求
  • 1.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及其他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2.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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