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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价280元/辆。2005年3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商店销售800辆,百货商店当月付清货款,厂家给予8%的折扣,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费8000元,收运输发票,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3)逾期仍未收回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4)购进自行车零件、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旧自行车,支出金额6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当月自行车厂计算应交增值税是: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60000]×17%=69033.6(元)进项税额=8000×10%+23800+90000×6%+60000×10%=36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69033.6-36000=33033.6(元)要求:依据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出自行车厂增值税计算中的错误,并正确计算3月份的增值税税款。
  • 自行车厂增值税计算错误有:
    (1)给百货商店的8%折扣,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不应冲减销售额;
    (2)允许扣除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运费的扣除率7%;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零件不得抵扣进项;
    (4)逾期押金未换算成不含税价。
    正确计算当月销项税额=(800×280+500×280)×17%+6000÷(1+17%)×17%=70597.95(元)
    当月进项税额=7000×7%+23800+60000×10%=3029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70597.95-30290=4030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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