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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4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企业的协议。该协议规定: (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 (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并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因此以劳务出资且商标、专利作价超过法定比例是不正确的。
    (3)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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