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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哪些规定?
  • (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部门,在港停留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海事部门;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海事部门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海事部门;
    (3)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副本章);
    (4)申报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5)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6)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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