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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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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基本程序为: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2)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在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
(3)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应参加有关答复的会议,并有权再提出意见。
(4)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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