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基本程序。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基本程序为: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2)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在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
    (3)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应参加有关答复的会议,并有权再提出意见。
    (4)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