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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
  • 太原发电厂可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存在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北京实达公司与唐山电机厂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但作为购销合同实际上的需方,太原发电厂对北京实达公司与唐山电机厂争议的诉讼标的即购销发电机组合同纠纷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将最终承担被告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太原发电厂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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