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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甲公司在公证书中承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后甲公司未按合同付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原因是乙公司所发货物与合同原先约定的品牌、型号及质量均不符。该公证书能否强制执行?试说明理由。
  • 根据《公证法》第37条之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经公证的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条件之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在该案中,甲公司支付货款的前提是乙公司按原先合同约定发货,而如果甲公司能够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则该公证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甲公司证明情况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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