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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
  • 公元12---13世纪,英国的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滑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或虽有规定,但如果按其规定处理便会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这些新出现我的社会关系,社会现象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新的法律予以调整。英国现有法律即普通法和社会客观需要的不适应性日益突出。普通法不仅内容不适合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诉讼程序也刻板僵化。举例来说,普通法规定没有抵押品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抵押品全部归债权人所有,显然是不公平的;到普通法法院起诉必须领取开审令状,不同的诉讼理由要求相应类别的开审令状,当事人若在已有的令状目录中找不到适用的令状,起诉就不会被法院受理。于是,按照自古以来的习惯,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就把这类案件委托给掌玺大臣--大法官负责处理。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据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参照罗马法原则处理的。这样,在普通法体系之外,就又产生了衡平法,在英国法中,就形成了普通法与衡平法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法律体制。这两种法律体制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相国、相辅而行的。衡平法以新的方法为普通法填空补缺,纠偏补弊,使英国法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以完备英国的法律制度。17世纪确立了衡平法效力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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