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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协议方式和法院裁定方式接收抵债资产的不同之处。
  • (1)主动性不同。协议抵债应当比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明显提高债权受偿率,银行一般考虑主动采用。裁定抵债是迫不得已情况下采用的挽回措施,银行一般被动采用。(2)应用条件不同。协议抵债一般在债权未设定抵(质)押,抵(质)押无效或抵(质)押明显不足值,债务人有多宗债务,愿意以其优质资产优先抵债;或者我行抵(质)押物难以变现,且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或者债务人已列入破产计划或已确定要申请破产等。裁定抵债一般应先对债务人、担保人财产拍卖或变卖,确实无法成交,不接收以物抵债将造成重大损失时,方可应用。(3)操作方式不同。协议抵债应经有权审批行同意。裁定抵债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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