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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12月,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筹建15层职工宿舍楼,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承建。双方合同约定: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号的15层职工宿舍楼;工程总造价人民币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2003年2月1日开工,并于2004年2月1日完工,工期一年;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应承但违约责任;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试分析本案中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号的15层职工宿舍楼。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内容是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各自在该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按照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承担以包工包料方式,于2003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间,保质保量完成宿舍楼施工的义务;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于2003年1月15日前向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支付前期工程款500万元,剩余工程款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有权要求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宿舍楼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长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自身义务之后,有权接收该宿舍楼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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