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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72年1月,陈立志与郑春梅离婚,经协商,由郑春梅抚养年满4岁的小儿子陈小军。1973年郑春梅再婚,陈小军同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其与继父的感情较好。同年5月,陈立志也再婚,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儿子叫陈鹏飞,女儿陈艳玲。陈小军长大成人后,不仅赡养了继父和生母郑春梅,还经常看望生父陈立志,父子感情较深。1991年陈小军的继父在车祸中丧生,由他和母亲郑春梅共同继承了全部遗产。1992年春陈立志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生病期间,陈小军、陈鹏飞,陈艳玲都对父亲陈立志进行了精心照顾。陈立志死后留下遗产42000元,由于没有留下遗嘱,被陈鹏飞和陈艳玲平分了。陈小军也要求参与继承,因为他毕竟也是陈家的人。陈鹏飞兄妹则认为陈小军已随其母改嫁,并且也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因而无权继承生父陈立志的遗产。陈小军不服,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保护他的继承权。请你分析陈小军是否可以再继承生父的遗产?
  • 陈小军是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陈小军与陈立志的确依然是父子关系,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从而与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消灭,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而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这与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没有丝毫的关系。即使子女与继父母因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形成实际上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影响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陈小军正是由于与其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他才有权继承其继父的遗产,如果不是因为他赡养了他的继父,他就无权继承其遗产。然而,无论陈小军是否继承其继父的遗产,他与生父母之间都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管他与其生父陈立志是否生活在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所以,陈小军尽管已随母亲改嫁依然应当享有其生父遗产的继承权,有权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陈鹏飞和妹妹陈艳玲共同继承遗产。而且,他们都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定额,一般应当平均等。陈小军可以继承生父遗产只的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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