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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8年6月23日A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小刘、小孙两个人,例行市场检查,在一大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柜台检查发现非本地喷码的卷烟软中华2条、黄山3条,价值2200元。 此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要理由?
  • 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理由
    1本案中行政处罚主体是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小刘、小孙两个人,例行市场检查,所以主体合法。
    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主要体现在一大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柜台检查发现非本地喷码的卷烟软中华2条、黄山3条,销售非本地喷码的卷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3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了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处罚主体是一大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其卷烟柜台检查发现非本地喷码的卷烟软中华2条、黄山3条,价值2200元。那么根据规定可以对被处罚主体是一大型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进货总额2200的10%的罚款220元。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地公民处以五十元一下,对法人货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一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说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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