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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请问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 乙某与甲某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共同抢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乙在夜间持凶器预备抢劫,但每次由于意志外的因素没有碰到实施对象,其行为尚未着手实施,只停留在预备阶段。后来,在公安机关的盘查中,甲、乙交待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甲、乙构成抢劫罪(预备),而且有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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