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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 (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 (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题: 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 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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