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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处新开了一个楼盘,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刘女士一定就是三套,每套都交了2万元定金。在交定金时开发商要求刘女士填写了一份认购文书,内称如果10日内客户不来签订购房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扣收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前两天,刘女士经人提醒,认为在此开发商处一次购买三套房子风险太大,于是在正式签合同时决定只购买一套房屋。开发商提出,定金是一种担保,客户交纳定金却不签订另外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无权要求返还相应的定金(共4万元)。而刘女士则认为,定金是履行主合同的担保,但是主合同还没有订立,因此也就无从谈什么担保,开发商应退还其已交付的全部定金。双方遂起纠纷。 问:应当如何处理?
  • 法律分析:违约定金是定金的一般性质,若定金于主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约定并交付,但未明确约定其性质,应将该定金推定为违约定金。在本案中,定金于主合同正式订立前交付,符合立约定金的特征,在双方对定金性质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将其推定为立约定金,而不是违约定金。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立约定金也适用定金罚则,故刘女士若拒绝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相应的定金(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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