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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有一名诗人安某撰文指责一家机构举办的“诗词大赛”。后者在其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反驳文章数十篇,指名道姓指斥安某:“其人不过诗界一混混,其文不过左家一棍棍而已哉!”“用心之卑鄙,手段之恶劣,比之姚文元之流,有过之而无不及”,“很像过去运动中的跳梁小丑”,“自我剥光跳将出来了”等等。安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本案构成侵权吗?如果构成侵权,它的核心问题是什么?一旦构成侵权,新闻机构将以什么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 本案构成侵权;
    它的核心问题是这篇文章侮辱了安某的人格;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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