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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市利达信用社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批准。2005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未得到答复。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A市分行工作人员甲主持A市利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达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以利达信用合作社的名义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A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利达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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