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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办公楼工程,建筑面积5500m2,框架结构,独立柱基础,上设承台梁,独立柱基础埋深为1.5m,地质勘察报告中地基基础持力层为中砂层,基础施工钢材由建设单位供应。基础工程施工分为两个施工流水段,组织流水施工,根据工期要求编制了工程基础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绘出施工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如下图所示。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土方2施工中,开挖后发现局部基础地基持力层为软弱层需处理,工期延误6d。 事件2:承台梁1施工中,因施工用钢材未按时进场,工期延期3d。 事件3:基础2施工时,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致使工期延期5d。 针对本案例上述各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提出工期索赔,并分别说明理由。
  •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的判断以及理由如下: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索赔工期为:6-4=2d。
    理由:由于发现局部基础地基持力层为软弱层需处理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预见的,因此可以提出工期索赔,虽然土方2不是关键工作,但是延误的工期6d已超过其总时差4d,因此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虽然基础施工钢材由建设单位供应,因施工用钢材未按时进场导致工期延期3d,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是承台梁1不是关键工作,且总时差为4d,延期的3d未超过其总时差,所以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事件3: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基础2施工工期延期5d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导致的,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虽然基础2属于关键工作,但也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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