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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5、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
    6、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暂予监外执行。
    7、对假释和判处拘役缓刑、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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