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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管理规定。
  • 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须接受麻醉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麻醉药品处方资格”,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执业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此类药品。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姓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拒绝发药。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对此类处方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3)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控缓释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
    (4)麻醉药品的使用原则: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三阶梯用药原则。
    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须接受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方可开具该类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处方)。执业医师使用专用处方开具此类药品。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姓名,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拒绝发药。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对此类处方专册登记,加强管理。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3)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为: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控缓释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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