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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11月4日,由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政府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条约》共30条,其主要内容是:双方国民可以在对方领土境内享有“居住、旅行及经商自由”;双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与该国商品的同等待遇;双方船舶包括军舰可以在彼方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条约》名为“平等”、“互惠”,实质上是绝对不平等的。《条约》的签订,使得经济、军事和运输力占有绝对优势的美国获得极大的利益,美国的人员、商品和轮船、兵舰在中国领土、领水上可以任意横行;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由于经济、军事实力的落后,根本无法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该《条约》及其后签订的《中美航空协定》等一系列协定,使得中国的主权从陆地到海上,从天空到地下,从政治到经济,从物质到文化,被国民党政府出卖得一干二净,以换取美国对其经济与军事上的支持和援助。国统区完全变成了美国的殖民地和附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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