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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相比,其特有原则和制度有:
    (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
    1、行政诉讼的审理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理由是:
    ①根据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实践表明,人民法院拥有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优势,由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使监督更为广泛、经常、公正、有效。
    2、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进行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审查。其原因有二:
    ①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适当与否的问题,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内部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②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都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法院只有通过司法审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二)特定主管原则。其含义是:
    1、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规定其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三)选择复议原则。即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有选择权。
    (四)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国家的行政管理具有连续性,如果一经当事人起诉即停止行为的执行,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相关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有时还会损害公共利益。但同时对某些特殊情况,行政诉讼法作了如下例外规定: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停止执行;
    2、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认为不停止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损失,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停止执行;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反映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六)不适用调解原则。适用调解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也是一种职责,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不能随意处分。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以求迅速结案。不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况是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七)有限司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权即法院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我国行政诉讼采用了有限司法变更制度,即在通常情况下,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只能裁决维护或撤销,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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