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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理、事、情”
  • 这是叶燮的诗歌理论。他认为诗歌创作不外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主体方面要有才、胆、识、力四要素,客体方面则有理、事、情三要素。所谓“理、事、情”,他说“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夭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也就是说,事物的产生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即所谓“理”;在它发生之后,就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的“事”;而每一事物又有它自己特殊的情状,这就是“情”。他所说的“理、事、情”也是衡量诗歌作品的标准,所以他说“先揆乎其理,揆之于理而不谬,则理得。次征诸事,征之于事而不悖,则事得。终絜诸情,絜之于情而可通,则情得。三者得而不可易,则自然之法立。故法者,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为三者之平准,而无所自为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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